当前位置:首页-->广告法规-->相关法规-->详细内容
《吸烟(公众卫生)条例》之(印刷刊物内的烟草广告) (1999)
来源:香港
《吸烟(公众卫生)条例》之(印刷刊物内的烟草广告)
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
[1999-12-31]
(1)任何人不得在本条适用的印刷刊物中印刷、刊登或安排刊登烟草广告。 (由1997年第93号第11条代替)
(2) 本条适用于─
a.任何本地报刊;
b.在香港刊印或分发的任何印刷文件。 (由1997年第93号第11条代替)(3) 本条及第12条─
a.不适用于以下印刷刊物内的烟草广告─ (由1994年第91号第10条修订)
(i) 为任何航空公司或船公司乘客而刊印的本地报刊;
(ii) 为烟草业刊印或作为烟草业内任何公司的“内部”杂志而刊印的本地报刊; (由1984年第26号第2条代替)
(iii) 为全部在香港以外地方行销而刊印的本地报刊; (由1997年第93号第11条增补)
aa.(由1997年第93号第11条废除)
b.在订明的情况下不适用于印刷刊物内的烟草广告。